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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租房屋“八税合一”税高降七成

东北新闻网  2015-07-23 10:21

[摘要] 7月1日起,在沈阳出租房屋,将告别税种繁多,税负较重的状况,地税部门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

7月1日起,在沈阳出租房屋,将告别税种繁多,税负较重的状况,地税部门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的出台,相当于将原有的8种税费整合,不仅计算简便,税高可降7成,出租非住房的个人、企业、单位是大的受益者。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税费种,计算过程复杂,而且30年前较高的税率标准沿用至今,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为此,6月19日,省政府发布了通知,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将实行综合征收率。

新政规定,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算账

出租住房的个人:

假设约定的月租金为2,500元,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26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只需缴纳税款100元,每月少缴税款160元,降幅为61.54%。

出租非住房的个人:

如出租一间门市,假设约定的月租金为1万元,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2,568元,按7%的综合征收率只需缴纳税款700元,每月少缴纳税款1,868元,降幅为72.74%。

出租房屋的企业:

如一家企业将一栋闲置的厂房出租,假设约定月租金为10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各种税费,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17.7万元,按12%的综合征收率需缴纳税款12万元,每月少缴纳税款5.7万元,降幅为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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