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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不动产登记实施后 房屋转让抵押须先登记

黑龙江日报  2015-07-28 08:24

[摘要] 2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按照国家《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我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市民在抵押或转让房屋时,必须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从而有效防范一房多卖等行为的发生。

2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按照国家《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我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市民在抵押或转让房屋时,必须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从而有效防范一房多卖等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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