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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抵押的土地疑现“地中地”(图)

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作者:戴平华  2015-10-27 13:01

[摘要] 两块地或重合且均曾转让 上饶有关部门已着手调查

买入抵押土地未过户

第00508号地块面积为25.15亩,性质属商贸用地,使用权证办理于2006年,证上显示的使用权人是顶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顶佳公司)。

据郑小春介绍,2006年3月,江西俱全图书有限公司(下称俱全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以两宗地为抵押担保,向上饶商业银行贷款。其中之一,就是第00508地块。而后,张某于2006年8月31日通过上饶县国土局,将第00508地块过户给了顶佳公司。

由于贷款到期未还,银行申请法院向张某催款。后来,担保公司为俱全公司还款535.5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抵押在了担保公司。

之后,张某找到郑小春寻求资金合作。

2010年10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郑小春以新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宇公司)的名义,出资550万元收购第00508号地块。值得一提的是,新宇公司本是张某连带上述土地转让给郑小春的。后者变更了公司法人代表,并以借款形式受让了土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其实,郑小春在此过程中非常谨慎,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他曾通过法院调解的形式,要求涉及这块地的各方对土地权属进行了确认。

根据双方协议,张某曾承诺,土地使用权过户费用由他本人支出。第00508号地上建筑物及权益归郑小春,土地上债务及纠纷由张某承担和解决,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郑小春到现场勘查,注意到空地上有闲置建筑物。张某称,是一些空置办公楼。此后,郑小春便没有在意。不久后,郑小春发现土地的过户手续迟迟办不下来,开始有些急了,多次要求上饶县国土局办理,但被各种理由拒绝。

2011年,郑小春以合同纠纷的名义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受理此案的上饶市中院追加了顶佳公司为被告。

终,上饶市中院查明,郑小春注册的新宇公司出资550万元收购张某抵押在百祥担保公司的第00508号地。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终达成协议:张某、顶佳公司同意将第00508号地过户给新宇公司。

疑现“地中地”

此后,郑小春还发现了此前并不知情的事。比如这宗土地先后办有两个土地使用权证,除了2006年办理的第00508号地(面积为25.15亩)外,2004年还办理了编号为第061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9.457亩)。

第0614号宗地属鑫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昌公司)名下,该公司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于2004年9月从张某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不过,鑫昌公司并未向新法制

郑小春称,张某并未将土地信息完整地告知。

郑小春还不知道的信息包括:2007年6月6日,新宇公司(当时新宇公司尚在张某名下)、鑫昌公司与上饶人应某也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并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了面积为320平方米的土地。

上述合同中表示,应某付清土地转让款后,新宇公司、鑫昌公司将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两家公司承诺,在6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另外,应某在付清转让价款总额的50%后,地块即交付他使用,但须按鑫昌公司的要求建联排别墅

这个过户承诺一直未能兑现。之后,应某以“没有精力打理土地”为由,将合同转给了上述违建人谭弢。

谭弢是铅山县人。他承认土地是从应某处转来的。今年5月份,双方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共花费转让费为24万元。

谭弢转让来的这块宅基地原本在鑫昌公司持有的第0614号地的范围内,郑小春却发现,施工地点其实是在第00508号地内。难道第00508号地包括了第0614号地?

实际上,位于整块地块南侧的第0614号地确实与之后办理的第00508号地的土地证面积重叠。这让郑小春一度怀疑第0614号地是否真的存在。他说,就算曾有第0614号地,可能也注销了。

据郑小春所见,第0614号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其实是一纸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国土局章印。

郑小春说,除谭弢的违建外,其他违建房都在第00508号地内。

据一位购地者说,他2007年就从张某手中买了地,协议上盖了鑫昌公司、新宇公司(两家公司曾都在张某名下)的印章,但是在哪号地里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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