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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改革为何难以落地

国际金融报  2015-12-07 09:23

[摘要] 即使公积金真正需要资产证券化,也应该遵循法律程序,而不是以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稳定住房消费的手段”来作理由,作为决定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改革为何难以落地

即使公积金真正需要资产证券化,也应该遵循法律程序,而不是以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稳定住房消费的手段”来作理由,作为决定的依据。1

近,有媒体报道,7000亿公积金贷款试点资产证券化,并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成为稳定住房消费的手段,继棚户区改造及其货币化补偿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置换出信贷额度的首要用途,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已经被监管层提上议事日程。消息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关注。1

何谓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指,可将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给予出售,以获取融资,以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一些公积金缴存人士提出质疑,公积金是缴存的私人财产,实行公积金证券化征得过全体缴存人的同意吗?是否有法律依据?公积金主管部门凭什么替广大缴存人作主?一旦出现风险谁来承担责任?1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广大缴存人期待已久,但是改革就是“难产”,改革靴子迟迟不落地,陷入“尴尬”之境,也引起缴存人的不满。以笔者看,有三个原因:1

一是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迟迟不出台。自2013年起,住建部曾放风公积管理条例需要“修订”,至今已近三年的时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据媒体披露,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新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出台,也导致各地方纷纷突破法规,公积金使用大走样。比如,公积金除用于缴存人买房之外,还可支付物业费、房租等目项。而一些地方政府,有规模地直接挪用公积金增值用于保障房建设、买国债、地方性项目投资等,几乎把公积金当成了“小金库”,乃至产生腐败。1

二是不愿意面对公积金增值归属。公积金增值究竟归谁?我国的《物权法》等经济法,对私人财产所有权都已明确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已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毋庸置疑,公积金是私人财产,公积金增值来源于公积金,公积金以及用公积金产生的一切增值都属于广大缴存人的财产。即使有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作法律依据,但当与国家法律冲突时,按法律惯例应以《物权法》等经济法为准。1

三是对于已被挪用的公积金增值没有个说法。各地方政府取得的公积金增值使用权和所有权,用于发展社会性保障房等项目,这都是超越法律行为。大批被挪用的公积金增值,已成了一笔庞大的糊涂账,既不向社会公布,也不作处理,至今没有给全体缴存人有个完整的交代。1

然而,动用公积金实行资产证券化,是否有理有据呢?实行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补偿,应该属于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解决的范畴,并不需要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来融资解决。即使公积金真正需要资产证券化,也应该遵循法律程序,而不是以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稳定住房消费的手段”来作理由,作为决定的依据。不讲法律擅自动用公积金资产证券化,非但不利于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也加剧了管理上的矛盾,阻碍了以法治理的进程。一旦出现类似于美国两房次贷危机的情况,涉及到各行各业每个缴存人的损失,由谁来负责?1

因此,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公积金制度尚未立法,还必须走法律程序,必须由立法机构人大审议讨论决定,不是由某个部门或某个官员说了算。

数以万亿计的公积金,除了大批增值被挪用之外,一直被一些部门以提议“买国债”、“进入股市”、“成立住房银行”,乃至“资产证券化”花样百出,当成“唐僧肉”来算计,属于全体缴存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也是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第45条提到:“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所谓“规范”,就是要以法治理,按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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