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时赠与儿子的房产能否要回
原标题:离婚时赠与儿子的房产能否要回
析案:房产赠与属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赠与人不可单独撤销
父母离婚时,父亲将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并写进离婚协议。两年后,儿子要求将此房过户给自己,并到法院起诉了父亲。父亲在法庭上称,由于这套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在这场夺房大战中,法院会支持谁呢?
案情:夫妻离婚,亲妈代养儿子
1999年春天,让胡路区的刘美云和孙力喜结良缘。第二年,他们可爱的儿子洋洋出生。
婚后不久,夫妻俩就两地分居,感情渐淡。2011年8月份,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孙洋洋归男方抚养,暂时由女方代养,“男方婚前有一处房产,房屋产权归儿子孙洋洋所有,此处房产正在对外出租,租金15000元/年,以后在女方代养孙洋洋期间,房租归女方所有,如此房租费用不够孩子的抚养费,再由男方按缺少额补给女方。”
离婚后,孙力很少回来看望儿子,给的抚养费也不及时。刘美云三番五次地打电话向他要钱,多次遭到了孙力的拒绝。
见前夫铁了心不给儿子增加抚养费,刘美云以儿子孙洋洋的名义,将孙力告上法庭,要求他交付离婚时赠与儿子孙洋洋的房产。
析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撤销
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孙力称,他不同意原告孙洋洋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房屋是被告孙力的婚前个人财产,虽赠与原告孙洋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他将撤销对孙洋洋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孙洋洋的母亲刘美云与被告孙力在民政局签订的协议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孩子(即原告孙洋洋),该房屋产权赠与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被告孙力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原告孙洋洋要求确认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某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孙力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某室房屋归原告孙洋洋所有;被告孙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孙洋洋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孙力负担。
延伸:有“四种情形”可撤销赠与
在法庭上,孙力称,自己在离婚时赠与儿子的房产既没过户,也没交付,可以撤销赠与。结果却是,法院认为房产赠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可撤销。
那么,如果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呢?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的董传伍律师进行了解答。
董传伍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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