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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夫妻分割父母房产 法院:不行

大庆网  2016-08-03 10:08

[摘要]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7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7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家住高新区的孙刚夫妇,有一个儿子叫孙宝国。2010年,夫妇俩购买了一套房产,以孙刚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

2012年4月份,孙宝国经人介绍,与陈雪相恋,没多久,两人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而孙刚夫妇,则住在自己的另一处房屋内。

然而,孙宝国婚后不久,和陈雪因家庭琐事经常打架。让他接受不了的是,妻子经常翻看他的短信。他的短信提示音响了,妻子无论离手机多远,都会跑过来和他一起看。

孙宝国认为,夫妻间应该有起码的信任,手机短信属个人隐私,妻子不信任他,两人在一起已没有意义。于是,2015年10月份,他向妻子提出离婚。

二人协议,家庭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归陈雪所有。

同年12月,孙刚夫妇知情后,找到陈雪要求返还房产,遭陈雪拒绝。2016年2月,孙刚夫妇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儿子和前儿媳处分其房产的协议无效。

判决:房产回归父母名下

庭审中,陈雪辩称:她和孙宝国结婚后,就一直住在该房内,且孙宝国的父母,在别处还有房产,说明此房产已属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有权处分。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原告出资购买于被告结婚前,且登记在孙刚名下,被告虽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原告所有。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其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孙宝国、陈雪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陈雪,返还原告孙刚夫妇房屋一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房屋未更名儿子无权分割

针对此事,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贤伟说,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是很普遍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高法出台了好几个司法解释,都予以了客观公平的定性。

本案其实争议不太明显,孙宝国的妻子,连起码的赠与证据都没有提交,就轻率地认定孙刚的房子就是夫妻共有,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不动产的赠与,只能过户或者依法公证,否则赠与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赠与,而且还会被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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