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啊,做啥事儿,都不能冲动,一冲动就容易出事。
说和人化解“争地”风波
人啊,做啥事儿,都不能冲动,一冲动就容易出事。
8月2日,杜尔伯特县江湾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把即将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1996年,杜尔伯特县江湾发生一起命案,赵某承包了113亩土地,在与合伙人耕种时产生了矛盾,因为冲动,动刀杀死了一个人,出事后,赵某和孩子都被判刑入狱。
自此,家中无人耕种这块地。据赵某说,当时江湾村负责人去监狱探望他,他曾托这名负责人,把自家的113亩土地转包出去,等到他出狱后,再收回这块土地。
这块地自2000年以来,一直由李某耕种,李某称这块地是村里转给他的,自己在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64.8亩土地,离家远,赵某这块地离家近,便于管理,就把自家的地退给了村里,种赵某的地。
赵某刑满释放后,向李某要地,李某不给,赵某扬言,如果是村里承包给李某的,村里负责把地要回来,如果是李某没有经任何人批准,自己强行耕种,他要强行收回,谁不把地给他,他就杀了谁。
在这期间,赵某经常在酒后,拿一把尖刀去看这块土地,看有没有人去耕种。
8月2日,听到这种情况后,江湾司法所开始了复杂的调查取证。
经调查,赵某说的当时江湾村负责人,已经去世多年,无法验证其说法的真实性。李某说地是村里人承包给他的,但原村委会成员都证明这块地,轮土地承包人是赵某,这块地是怎样变更给李某的,无人知晓。
面对这种困惑,江湾乡政府、江湾司法所、江湾村共同参与解决此事,多次找赵某及李某进行调解。
司法所所长包占成,从“法理”入手,进行调解。让李某明白,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允许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允许调整承包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定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李某听到这些法律条文后,深知自己确实不应该把自家承包的土地退给村里,不应该种赵某的地。
包所长又从“人情”入手,进行调解。赵某与李某是邻居,也是好朋友,赵某在入狱前,李某在生活上也没少帮助他。李某认为赵某因杀人被判刑入狱,不能出来了,种赵某的地,也没有问题,自己不种,别人也会种。但现在赵某刑满释放,于情于理,李某都要把地退还给赵某。调解过程中,李某说自己平整这块地已花费近四万元钱,赵某应该给予补偿。
考虑到赵某刚刚刑满释放,没有钱,就从113亩地中,拿出35亩给李某。终,两人达成和解。
说和人通过调解,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也给刑满释放人员赵某,带来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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