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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拿到产权证怒了 开发商未协助办理被判赔款

大庆网  2016-11-24 10:08

[摘要] 花几十万元买一套楼房,如果不拿到产权证,心里总不托底,觉得这房子不是自己的。萨尔图区的王海名,由于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拿到产权证,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结果开发商不但输了官司,还赔了款。

花几十万元买一套楼房,如果不拿到产权证,心里总不托底,觉得这房子不是自己的。萨尔图区的王海名,由于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拿到产权证,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结果开发商不但输了官司,还赔了款。

案情回顾

业主拿到产权证“怒了”

2014年,王海名在我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于2014年6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是31.4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房屋交付180日内,开发商协助王海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16年1月23日,王海名取得了该房屋的 权证,2016年3月21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开发商未在房屋交付180日内给王海名办理产权证,王海名于2016年6月将开发商起诉至萨尔图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办理房屋 权证和国有土地证违约金237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审理

被告称自己只有到房产局备案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法院不应简单判定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否则可能造成每个合同都需法院先行认定。

被告认为,产权证的办理是原告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被告只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的责任,而涉诉房屋被告已于2014年7月28日办理完产权备案,此时购房人可以提供有关手续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海名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 复印件一张,欲证明原告购买了萨尔图区某小区房屋一处,购房款是314344元,约定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并约定被告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质证认为,合同是复印件,所以对里面的内容是否有改动不能确认;买卖合同说明中第三条为了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提出合同内容有不当之处,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了一组书证复印件(开发商申请办理产权手续的告知通知单及产权信息查询报告),欲证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已经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向被告发出申请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单;该栋楼在2015年7月28日已具备办理房产 权证的条件。

原告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该时间节点通知原告办理产权证书。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被告无法证实“在约定期限内备案”

在庭审中,王海名的代理人、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山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的180日内(即2014年12月27日前)将相关办理 权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被告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终采纳了陈山的观点。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办理产权证照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依法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关于赔偿损失起止时间的确定,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于180日内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法院认为,赔偿损失的起始时间应从房屋交付后180日的次日即2014年12月28日起算;关于终止时间,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已对萨尔图区某小区开发商建房登记办理完毕,已经完成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原告即可去办理房屋 权证照,因此,可以确定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办理产权证照的义务。故法院认为计算违约损失的终止时间应至2015年7月28日,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数额为9876元。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王海名赔偿损失9876元;驳回原告王海名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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