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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区拟5月1日起 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观点网  2018-04-24 08:24

[摘要] 4月12日,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政策内容包括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

4月12日,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包括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性。

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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