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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 劳动法需与时俱进

庞岚 时评作者  2018-10-10 08:59

[摘要] 节假日加班 劳动法需与时俱进

有媒体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国庆节加班不是同一标准给付加班费,加班费能得多少跟工资水平有关。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国庆期间除了对道路和景点到处是人的吐槽,热的也就是对于去单位加班的调侃了。有网友看着路上堵车,说“幸好我加班”。有一个调查发问:“如果国庆节加班,一天2000元,7天都要加班,你会干吗?”结果大部分网友的选择是:“加!加到老板破产!”

调侃归调侃,但是事实上,一方面你想要的高额加班费可能要不到,甚至还有一些人只能“免费加班”;另一方面人们对加班的“热情”只是为了吐槽黄金周的拥堵,现实生活中加班带来的往往都是疲惫与无奈。否则,前不久一个《凌晨三点不回家》的小视频也就不会刷屏,引发那么多人的共鸣了。

对于加班,劳动法其实规定得挺细致。例如国庆黄金周存在倒休的情况,所以如果是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就应当以不低于日或者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劳动法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也正因如此,国庆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道理明明白白,但是在遵守劳动法方面,却是典型的“知易行难”——虽然国庆长假连着加班7天的情况可能不多见,但是如果调查一下,在北上广等大城市,每天很晚回家、每月加班超过36的“职场精英”恐怕并不少见吧?面对竞争压力,面对你不加班有人愿意顶替你的现实,很多人却也只能选择无奈隐忍。

更“杯具”的是,还有不少人加了班却拿不到加班费。例如此前曾有不少媒体报道说,如今很多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采用了“弹性工作制”,不用定时定点儿地去单位坐班,活儿没少干,结果是加班费也被“弹去”了——每天那么多工作要完成,老板才不管你是用8干完的还是12干完的。

面对这样的现实,相关部门仅仅解读劳动法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而是应该在立法、执法上与时俱进,更大力度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劳动者除非准备辞职,不怕和东家“撕破脸”,否则不太可能主动去举报老板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对此,监管部门能否主动出击,以不署名的保密方式调查各公司对于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再比如,对于弹性工作制在超时劳动、周末节假日加班方面的规定,能否更细致,更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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