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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 逾期产生违约金或停热

东北网  2018-12-28 08:50

[摘要] 哈尔滨市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 逾期产生违约金或停热

东北网12月27日讯(记者 陈显春)哈尔滨市本供热季热费收缴工作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目前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热企提醒,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不交或拒不交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除违约金外,还可能将会被停热。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相关规定,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目前,哈市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均执行居民热价,即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

根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哈市供热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目前交纳供热费还剩后5日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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